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就完善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作出戰略部署,強調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完善強農惠農富農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等。隨后,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鄉村全面振興規劃(2024—2027年)》《加快建設農業強國規劃(2024—2035年)》等重要文件,明確了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總體要求和工作重點。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更好發揮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鞏固改革成果中的積極作用,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平等保護全體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處理農村改革一系列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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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我國憲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必須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即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完善“三權分置”制度。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黨的十八大以來,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相關法律規定日趨完善。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就農村集體土地的發包方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參與等問題作出細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規定為“特別法人”,開辟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事主體資格的新篇章。2024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更是我國“三農”立法史上的標志性成果。當前,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必須突出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積極探索盤活撂荒地、恢復地力的適宜機制,落實最嚴格保護耕地制度;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機制,讓農民獲得更多財產性收入;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依法處置侵害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行為。
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首先,我國法律不斷強化農戶作為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定主體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其次,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日益增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可以用土地經營權進行融資擔保,進一步豐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我國穩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強化農民權益保護的又一重大成果。當前,應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設。最后,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原則。有序推進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試點,既要遵守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總體穩定的原則要求,又要對承包地自然災害毀損、土地權屬爭議、公共設施占地、人地矛盾突出等情形作出妥善安排,依照法定的權限、方式和程序處理。
完善“三權分置”制度,既順應了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也能滿足在當前條件下更好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現實要求。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于2018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出臺,“三權分置”正式成為國家法律。當前,進一步深化“三權分置”改革,必須充分尊重農戶作為承包主體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流轉意愿,主要通過示范和引導的方式推動土地流轉;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制度,逐步搭建土地經營權流轉平臺,并與產業發展平臺、就業平臺相銜接,在收益共享和分擔風險的基礎上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價格形成機制;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農戶發展為重點,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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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為依據,積極推動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建設,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把堅持農民主體地位、保障農民權益等原則貫徹到城鄉融合發展過程中。順應城鄉融合發展大趨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充分利用法律規定的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經營性財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積極審慎發展集體經濟,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收益;各級政府積極鼓勵和扶持農民立足本地資源發展特色農業、鄉村旅游、庭院經濟,走產業、科技、文化相結合的發展道路,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積極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完善推動增值收益分配向農戶傾斜的政策體系。同時,依據“將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財產的收益權以份額形式量化到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法律規定,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
加快城鄉統一的要素資源市場建設。不斷完善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等機制,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加快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嚴格落實財政投入優先保障鄉村振興,落實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的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充分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對省級人民政府發行農業農村領域政府債券的授權條款,聚焦農業農村發展的重點領域,撬動社會資金投入農業農村。把握數字經濟契機,完善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和差異化貸款政策體系,穩步降低借貸交易成本。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以鄉村特色優勢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鄉村產業全鏈條升級。促進勞動力、人才跨地區順暢流動,實施新一輪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行動,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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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有效,是鄉村振興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快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并提出“建設法治鄉村”的重大任務。為此,應進一步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加快實現鄉村善治。
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團結帶領群眾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戰斗堡壘作用。選優配強鄉鎮領導班子,提高基層黨組織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完善村黨組織對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領導機制,村級重要事項、重大問題由村黨組織研究討論后按程序決定,全面落實“四議兩公開”。對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要加強統籌,增強激勵,創新工作方式,實現對地區整體發展的協同效應。
依法處理農村基層事務,實現鄉村和諧穩定。進一步完善農村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擴大農村社會治理中的法律服務資源供給,提供法律咨詢、調解、仲裁等均等化服務。把普法宣傳與建立優質文化資源直達基層機制結合起來,在“文化惠民”中實現法治浸潤。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法律賦予村民的廣泛自治權利,在法定權限和程序范圍內,不斷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推進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踐。積極創新協商議事形式和活動載體,依托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鼓勵農村開展村民說事、民情懇談、百姓議事等各類協商活動。針對農村社會存在的人情攀比、大操大辦、厚葬薄養、散埋亂葬等突出問題,不僅要對其中涉及違法的問題依法處置,也要因地制宜制定村規民約,推動移風易俗。
(作者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治所所長)